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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新规出台
发布时间:2024-03-05 17:41

  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总高度平顶房不超过8米、坡屋顶最高点不超过10米,跨度不超过6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审核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有效衔接,近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文物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bwin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这标志着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有了新的管理办法。新规对建设管理范围有啥具体界定?自建房申报流程及建设标准是啥?3月1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

  建设管理范围约248平方公里分为一、二级控制区

  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及周边村界,约248平方公里,

  包括盐湖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城、安邑、姚孟、大渠8个街道的全部社区(村),以及北相镇李村、相北村、北相村、西曲马村、相西村、南相村、西张贺村、东张贺村、杨包村、曹允村、麻家卓村、北任留村、王桐村、南任留村、相东村,陶村镇陶村村、苦池村,东郭镇东郭村、界村、磨河村。

  自建房实行提级审核分级管控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需求,分为一级控制区和二级控制区,

  ◆一级控制区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二级控制区由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

  一级控制区

  由社区(村委会)受理、审核资料,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提交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查,审查通过后定期提交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

  二级控制区

  由村委会受理、审核资料,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提交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

  自建房实行申报承诺制层数不超过两层

  中心城区属于城市建设用途管制区域,不得新批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

  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要以自住为目的,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不得违法改扩建,不得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

  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实行申报承诺制。

  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村)民,为满足自住需求,可持符合要求的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翻建自住房。

  自建房不得超过原合法用地范围和现审核要求。

  自建房建设标准为

  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总高度平顶房不超过8米、坡屋顶最高点不超过10米,跨度不超过6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位于城市重要地段、临城市主次干道和历史风貌街区的要严格控制,其退距、色彩、建筑风格要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对于原来已取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手续的在建或未建自建房,应重新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纳入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道路、绿地、河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用地范围,以及处于历史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自建房申请不得受理。

  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的,由盐湖区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征收拆除。

  申报材料包括

  书面申请、自建房申报表、承诺书、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持宅基地手续的须为本社区(村)户口]、申报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真实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手续)及坐标位置、相关利害人签字确认的意见(四邻无争议纠纷)及相关设计图纸(可参照标准图集设计或自行委托设计)。

  市、区联动“网格化”管理严守自建房质量安全

  盐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要加强居(村)民自建房日常监管,建立居(村)民自建房建设管理档案,做好批后监管、放线、核样工作,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

  要建立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和盐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要严格控制违法建设居(村)民自建房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市、区联动,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严防严查的监管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别负责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范围内居(村)民自建房违法建设查处。

  对未经批准私搭乱建的,要依法拆除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未按照审核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的,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建房人

  要对自建房的质量负责,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施工方和监理方,建成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盐湖区政府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