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是指: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不仅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一案双罚”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新安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
案例1:2023年3月28日,唐山市丰南区应急管理局在对唐山市丰南区某服务区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唐山市丰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唐山市丰南区某服务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唐山市丰南区某服务区有限公司总经理作出罚款人民币2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3年5月22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北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河北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池某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3年8月22日,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新区工矿商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暗查暗访时发现,容城县某加油站用地范围内,除经合规许可的3个油罐区外,后院另发现5个未经许可的地埋式储油罐,其中仍在使用的有3个(每个储油罐储量约50立方米),储存、销售的油品为柴油(危险化学品)。该加油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容城县某加油站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